2018-06-26 14:45:2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调整、终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
 
项目验收、调整、终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实际情况,为规范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美资金”)的项目验收、调整、终止和资金收回,强化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调整、终止管理工作以勤俭节约、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监督及项目验收、调整、终止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美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并负责项目验收、调整、终止和资金收回管理工作;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工美中心”)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及大师带徒补助项目原则上无须进行项目验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其他由工美资金支持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按本细则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积极接受和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及各相关市级部门对工美资金开展的审计、项目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工美中心报告。

第六条 工美中心负责组织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项目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工美资金项目验收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和验收。

(一)项目目标:项目实际达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

(三)资金使用: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拨付资金的财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绩效:项目成果的质量水平及效果;

(五)项目管理:项目财务入账规范性,有相应的合同、记账凭证、支付凭证、发票等材料及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验收管理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第八条 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的半年内完成。项目竣工后即进入验收阶段。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工美中心应对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下发督促通知,项目单位应向工美中心提出延迟验收申请,由工美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会同项目单位的书面申请一同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充分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发布验收通知:工美中心于项目竣工后就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并在项目验收前委托中介机构完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项目单位向工美中心提出验收申请,上报如下验收材料:

1.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完成总结报告;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的复印件及能够体现项目执行情况的其他材料。

(二)验收材料初审:由工美中心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最终审查工作。

(三)成立专家验收组: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工美中心成立项目专家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将验收材料提交给验收组所有成员审查。验收组由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成员从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及行业专家中抽取,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

(四)召开专家验收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工美中心组织召开专家验收会。要求各项目单位对项目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汇报。验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五)批准验收意见:工美中心负责对验收意见及其他验收材料存档,并将验收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条 验收项目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

第十一条 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验收合格”。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重新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的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的80%;

(二)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的绩效目标,且低于50%;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和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其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和项目出现的相关问题,应明确在专家验收意见中写出。需要重新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变更是指实际项目执行与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包含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内容、主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

(四)项目单位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五)项目目标、绩效指标发生重大变化;

(六)项目建设期延期半年以上;

(七)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如存在第十三条情况,项目单位应向工美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工美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会同项目单位的书面申请一同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充分说明项目调整变更的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前提出申请。项目调整变更原则上只批复一次。

第六章  项目终止和资金收回

第十六条 项目终止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完成约定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相应资金。包含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市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执行,或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任务目标;

(二)因北京市或地区规划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四)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组织管理不力或严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五)项目发生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

(六)其他应终止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第十六条中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美中心提交终止项目的书面申请,由工美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会同项目单位的项目终止书面申请一同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充分说明项目终止的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以下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工美资金:

(一)项目投资内容调整变更导致投资额减少,实际支持资金高于按调整后投资额计算应支持资金额度的,收回相应部分工美资金;

(二)项目绩效目标未达成,除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按比例收回相应工美资金外,应相应收回工美资金,具体收回标准须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和应进行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收回全部工美资金;

(四)项目存在重复申报情况,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收回全部工美资金;

(五)项目存在瞒报谎报重大事件、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导致项目终止的,收回全部工美资金;

(六)其他应收回资金的情形。收回额度由工美中心结合具体情况提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第十八条中情况,项目单位应主动及时退回资金,向工美中心提交项目资金退回的书面申请,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外部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第十八条中情况,由工美中心通知项目单位按照第十九条执行。对项目单位拒不提出申请的,由工美中心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原拨付渠退回工美资金,退回资金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调整使用或交回国库。

第七章 验收管理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工美中心开展验收工作,并对所提供相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成员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验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验收管理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收回资金及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报的其他工美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同时,对项目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中止或取消其参与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验收审查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参加资金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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